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续编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三十二卷。清许梿撰。许梿,见前条。是书为《刑部比照加减成案》的续编,体例一如其旧:卷一至卷五为名例、兵律邮驿,卷六至卷十一为刑律贼盗,卷十二至十八为刑律人命,卷十九至二十二为刑律斗殴,卷二十三至二十六为刑律诉讼,卷二十七至三十二为刑律受赃至工律营造。其所记则自道光二年(1822)起,至道光十二年(1832)止。仍以贼盗成案为多。有道光刊本。
十卷首一卷。清刘骏名原修,张天培增修。刘骏名,满洲正黄旗人,荫生,康熙三年(1664)任知县。旧志创修于明万历县令刘永祚,至崇祯间,续修三次,其书久佚。康熙九年(1670),刘骏名以板毁无存,其间天时
八卷。附录二卷。清顾栋高(1679-1759)撰。栋高字震沧,一字复初,晚年治《春秋》,又自号左畲。无锡(今江苏无锡)人。康熙六年(1721年)进士,授内阁中书。乾隆十五年(1750),赐国子监司业、
一卷。清丁晏撰。作者在此书序言中,阐明了他的治易方法,他认为勘正易经文字应以文字训诂为本,探求周易真旨则应以义理为途径。他还认为训诂非博考不明,易义非研究不精,因此对于周易文字的训解并非可有可无。因此
四卷。清卢兆鳌(详见《周易辑义初编》)撰。此书宗从来知德的学说,对易学有关间题多有阐发,不无卓见。如其解释“君子终日乾乾”说:“乾为纯阳,日禀阳精,故乾有日象。内卦至三,乾象已成,故称终日”。实发前人
五十二卷。宋冯椅撰。冯椅字仪之,一作奇之,号厚斋。生卒年不详。南康都昌(江西今县)人。据《宋史·冯去非传》云,椅父家居授徒,所注《易》、《书》、《诗》、《语》、《孟》、《太极图》、《西铭辑说》、《孝经
一百二十卷。明汪道昆(1525-1593)撰。汪道昆生平详见《五车霏玉》条。是集为汪道昆诗文集。凡一百二十卷。初刻于万历十九年(1591年)。其中,文一百零六卷,诗十四卷。卷首有自序及目录六卷。道昆在
二十九卷。清贺淇撰。贺淇字竹园,湖南衡阳人。此书又名《书绎》,因其列“集解”于前,后加“绎曰”,并以浅显的语言顺释经意。如“放四罪而天下咸服”,绎曰:“共工、鲧以治水无功流,苗以不即功窜,驩兜有荐共工
三十卷,首一卷,末一卷。吴馨、洪锡范修,姚文楠等纂。吴馨,字怀久,又字畹九。民国元年知上海县。洪锡范,字伯言,江苏省太仓县人。县知事。姚文楠,字子让,江苏上海县(今上海市)人。吴馨知上海县事,民国元年
三十卷。清林乔荫撰。林乔荫生卒年未详,侯官人,精通礼经。林乔荫因三礼自郑玄之后,注者多家,其间礼器物品的数量、大小、规模(即“数”),往往有未弄清楚处。因之取三礼本文,反复分析,以彼此前后互相参证,三
一卷、杂录一卷。清初顾炎武(详见《日知录》)撰。是书摘选《日知录》,载自吴方震《说铃》中。潘来作《日知录》序,题其成于康熙乙亥(1695),徐倬作《说铃》序,乃称之成于康熙乙酉(1705),《日知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