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历史事件>均田制

均田制

中国封建社会中实行的一种土地制度。它首行于北魏,废止于唐代中叶。北魏初年,由于北方长期战乱,人口流亡,土地荒芜,地籍紊乱,经济破败,税源枯竭,太和九年(公元485年)十月,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推行均田制。规定:男子十五岁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同良人一样受田;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止四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初受田之男子,另给桑田二十亩,终身不还,可传至子孙,亦不得买卖,但超过二十亩可卖,不足二十亩可买。麻布之乡,另给麻田,男十亩,女五亩, 奴婢相同。新附民户,加给宅地,每三口一亩,奴婢五口一亩。年老及身死,露田则要还归政府。奴婢、牛则随有无以还受。桑田及宅地,均为世业,不在还授之限。受田之后,不得迁徙。分得土地的农户,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地方官也按级分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均田制度,仅仅是把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土地按人分配给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这是北魏初年计口授田制在中原地区的推广和发展。北齐、北周、隋、唐均沿用此制,但规定略有变动。如:北齐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规定,男十八岁始受田,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 限四牛。北周规定,一夫一妇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娶之丁授田百亩。隋依北齐之制。唐代均田制则有较大变更,唐令规定:男子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狭乡减半;奴婢不再授田;女子一般不授田,但寡妻妾可受田三十亩;老及笃疾废疾受田四十亩。所授之田,皆以二十亩为永业,余以为口分。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比前代亦有所放宽。另按等级分授官吏永业田、职分田和公廨田。至唐中叶, 因丁口滋长,官无闲田,户籍混乱,不复给授,均田制无形取消。均田制在中国历史上断断续续推行了三百年左右,均田制度并未触动地主土地所有制,在一些地区,授田也并未按均田令文严格执行。

猜你喜欢

  • 徐泗起义

    唐末农民起义。领导者为庞勋。又称桂林戍卒起义。咸通三年(公元862年),唐朝为防御南诏入侵,发徐(今江苏徐州)泗(今江苏盱眙)兵士八百人戍守广西桂林,约定三年替还。至咸通九年,徐泗观察使崔彦曾仍不肯发

  • 皮场庙

    明太祖朱元璋对贪官污吏严刑惩治,规定凡贪污六十两以上银子的,斩首示众,还要剥皮实草。府、州、县要在衙门左面,别立一庙,作为剥人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又将填满草的人皮袋,悬挂在官府公座两旁,用来警戒

  • 文王伐崇

    周文王治岐的同时,对敌对方国部落发动一系列征服战争。首先讨伐北方的犬戎,接着伐密(今甘肃灵台西)、伐黎(今山西黎城附近)、伐邗(今河南沁阳西北),最后把进攻的矛头指向商纣王的亲信与国崇(今陕西长安县)

  • 西平之战

    隋朝与吐谷浑之间进行的一次重要战役。吐谷浑是我国古代西部境内少数民族之一,当时居住于青海、甘肃之间。大业五年(公元609年),隋炀帝率兵西渡黄河,到达西平郡(今青海乐都),将击吐谷浑。吐谷浑可汗伏允率

  • 英德洋款合同

    或称“英德借款详细章程”,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初,清政府按《马关条约》规定筹措第二期对日赔款。英德两国抢先兜揽借款,英国公使甚至以“不惜诉诸武力”要挟清政府。经过激烈争斗,英德集团压倒俄法集团而

  • 奖励公司章程

    清末推行“新政”时期为奖励工商业发展而制定的章程之一。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清政府公布《奖励公司章程》,规定凡集资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经营工商业者,按所集资数额分奖以议员或头等顾问官等职位,并赐以七

  • 芒砀起义

    秦末刘邦发动的反秦起义。刘邦原为沛县(今江苏沛县)泗水(今江苏沛县东)亭长。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刘邦押送刑徒去骊山(今陕西临潼县东南)服役。不少刑徒中途逃跑。刘邦害怕无法交差,行至丰县(今江苏

  • 外戚、宦官之争

    又称外戚、宦官之祸。东汉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东汉自和帝后,皇帝都是幼年继位,由母后临朝,太后要借助于父兄处理政务,又要用宦官出宣诏命。皇帝长大后,为恢复权力,只有靠宦官发动政变,驱灭外戚,因此

  • 禹划九州

    传说禹在治服洪水以后,将我国中原地区划分为九个州。九州的州名说法不一,据《尚书·禹贡》记载,有冀州 (今河北、山西)、兖州、今河北、河南、山东交界地区)、青州(今山东半岛)、徐州(今山东南部、江苏北部

  • 西方传教士来华

    西欧的殖民主义者利用宗教作为侵略中国的重要工具。天主教教士披着宗教的外衣,进行政治活动。继利玛窦(意大利人)之后,汤若望(日耳曼人)、南怀仁(比利时人)等陆续来华。他们曾经带来一些科学知识,如明末汤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