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加
夫余国的官号。详见“加”(641页)。
夫余国的官号。详见“加”(641页)。
清内蒙古诸旗之一。牧地当法库边门(今辽宁省东北)外,东西二辽河于此合流。札萨克驻双和尔山,会盟于哲里木盟。顺治七年(1650),封栋果尔长子彰吉伦为多罗郡王,任本旗札萨克,世袭。嘉庆十一年(1806)
粟末靺鞨诸部之一。见“厥稽部”(2192页)。
藏语音译。原意为“主人批准”。西藏民主改革前,各农奴主的属民间,一般不得改变人身依附关系。但也有一些农奴主规定,其属民经交纳一定数量的财物,得到主人批准后,可同其他农奴主的属民结婚,并改属对方主人。其
见“契苾歌楞”(1566页)。
见“雅尔”(2195页)。
景颇族的景颇支语(载瓦支语称“吾戈拢”)。原指景颇族原始社会时期所实行的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方式。当时生产资料公有,没有阶级,没有剥削。后来随着私有制的发展,个体家庭经济的确立,逐渐演变为一种换工方式,
北魏大臣和外戚。柔然人。郁久闾氏。※大檀可汗亲属,※闾毗弟。北魏太武帝拓跋焘(423—452年在位)时,偕兄、弟(染)、妹等自柔然投北魏,改姓闾氏。妹入选东宫,生文成帝拓跋濬,称恭皇后。北魏尊崇外戚,
巴塘地方残害驻藏帮办大臣凤全事件。英军侵入西藏,清政府为防其侵扰川边,遂筹开垦实边,练兵,以资抵御。光绪三十年(1904),令驻藏帮办大臣凤全由拉萨移驻察木多,经理川边。巴塘正、副土司及丁林寺喇嘛等所
即“移剌慥”(2066页)。
藏语音译。指在西藏尼泊尔侨民与藏族妇女结婚所生之子女。按传统惯例,女性为藏族,男性属尼籍,其子女在西藏亦享受侨民一切权利。1956年,中、尼两国签订协定,规定其所生子女年满18岁自愿选择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