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裴满氏”(2447页)。
见“坳瑶”(1291页)。
参见“岗岗戍来”(1077页)。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
见“仡僚”(571页),“仡佬族”(572页)。
510—528北魏皇帝。515—528年在位。鲜卑元氏(拓跋氏)。宣武帝※元恪次子,母胡氏安定临泾人,司徒胡国珍之女。延昌元年(512),立为皇太子。四年(515),父卒,即位,以年幼,由母灵太后临朝
即“小兽林王”(152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又译哲坡伯克、哲百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制作军服,修造兵械,为哈喇都官伯克副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见“敦罗布旺布”(2270页)。
清海南治黎机构。光绪十三年(1887),广西提督冯子材奉命镇压海南临高、儋州等地黎汉农民起义后,在岭门、南丰、悯安等各地分置。局长均委任汉族地方官吏充任,局之下设黎团总长,可由当地汉族或黎族封建地主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