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尔巴
清代嘉绒地区藏语音译,为土司衙门头目,俗称小管家。土司衙门一般设此头目3人。其中2人直接受值班大头人指挥和调遣,办理行政事务;另一名专管土司衙门门卫,监收百姓所纳柴草,看守犯人和执行刑罚等事。
清代嘉绒地区藏语音译,为土司衙门头目,俗称小管家。土司衙门一般设此头目3人。其中2人直接受值班大头人指挥和调遣,办理行政事务;另一名专管土司衙门门卫,监收百姓所纳柴草,看守犯人和执行刑罚等事。
怒语音译。云南省福贡县怒族对家族的称呼(碧江县怒族称“谷”)。是氏族组织“提其”因人口增殖,根据血缘关系亲疏派生出来的近亲集团,多者20—30户,少者8—9户,聚居在同一村落,有公共的山林和火山地。每
高句骊国官号。其名始见于《北史》,为高句骊国十二等级“大官”中之第二级官名,位于※“大对卢”之下,※“大兄”之上,比唐官正二品,与诸官分掌内外事。盖苏文子男产在高丽国亡前任此官。此前史书不见其名,《新
见“耶律庶成”(1320页)。
书名。清道光十一年(1831)杨迦怿、刘辅廷等撰。共4卷。计舆地、建置、祠祀、食货、文秩、武备、选举七志。土司、武功、里甲诸目载有羌人资料。
清代喀尔喀蒙古的法令汇编。亦称《喀尔喀吉鲁姆》、《喀尔喀三旗法典》。由喀尔喀王公领主分别制订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其法律效力自诸法令颁行日起维持到1924年第八世哲布尊
见“康佐苗”(2101页)。
?—1755清代阿尔泰乌梁海宰桑。初隶准噶尔部,游牧于诺海克卜特尔。乾隆十九年(1754),准噶尔扎哈沁宰桑祃木特谋内附,掠其牧地。事觉,诱执之。遭散秩大臣撒喇尔攻击,被俘送北京。获宥,受命入觐,授内
西夏官署名。掌国家及宫廷首饰制造和作坊管理等事务。夏仁宗时期已有设置。仁宗天盛时期(1149—1169)制订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列入国家机构等级的第五品。属末等司。
蒙古语称“哈木济尔噶”,意为“随从附丁”。清代被指定为蒙古王公贵族私人服役的人。亦属※阿勒巴图的一部分。清顺治时(1644—1661),为示怀柔与笼络,从箭丁中选出部分人充当蒙古王公贵族的随丁,专为主
春秋战国时吴、越的一种战船。吴、越境内河道纵横,居民擅长造船与水战,“以船为车”,军船种类繁多,这是其中最大的一种,“广丈六尺,长十二丈,容战士二十六人,棹五十人,舳舻三人,操长钩矛斧者四,吏仆射长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