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权制
以男子为氏族长或家族长的制度。父系氏族晚期出现的家长制家庭即典型的父权制家庭。我国汉族和某些少数民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家庭,则是父权的延伸和发展形式。许多少数民族阶级社会里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比较融洽,父权不甚突出。国内学者普遍将父权与父系民族制视为同一概念。参见“父系氏族制”(323页)。
以男子为氏族长或家族长的制度。父系氏族晚期出现的家长制家庭即典型的父权制家庭。我国汉族和某些少数民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家庭,则是父权的延伸和发展形式。许多少数民族阶级社会里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成员之间关系比较融洽,父权不甚突出。国内学者普遍将父权与父系民族制视为同一概念。参见“父系氏族制”(323页)。
即“哈密”(1630页)。
1302—1364元末乌思藏地方统治者,帕木竹巴政权创建者。出身于朗氏家族。幼出家为僧,从师受戒,修习噶举教派教法,14岁,受帕木竹(元代文献作伯木古鲁)巴万户长遣往萨斯迦寺学法,深得座主达尼钦波宠信
唐代吐蕃官名。藏文写作“gsanggi yi ge pa”,意为“机要文书”、“机密书记”。此职见于敦煌吐蕃古藏文文献伯字1089号卷子,其职有大、中、小之分。
现仅见刻有契丹小字的杯盏。原存清朝宫内,乾隆皇帝曾作题款,今已为美国福开森收罗至海外。玉质。盏底阴刻契丹字2行,按原字分刻,共11原字。第1行意为“太后诞日”,第2行意尚不明。
南北朝时期秦州羌人莫折念生年号。524—527年,凡4年。
古地名。参见“西倾山”(698页)。
景颇族载瓦支山官世袭制的始行者。传说景颇人原处于无阶级、无压迫剥削、无世袭山官制度、人人平等的社会。自其始,实行山官世袭,每个山官都必须由出身于官种的人继位。有8子,除1子外,其余7子就是后来世袭山官
清代汉人与台湾高山族人互市的称谓。一般在每年夏秋时进行,以物易物,即汉人以珠、布、盐、铁等物向高山族人交换鹿脯、鹿茸、各种兽皮及水藤、通草等土产。
即“索伦”(1829页)。
18至19世纪云南怒江傈僳族地区发展起来的早期奴隶制社会形态。20世纪初整个怒江地区约有奴隶3000余人,其来源主要通过收养、掠夺、买卖或人身抵债等方式,以童奴和年青女奴为多,大都以养子或养女身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