曷苏馆路女直
见“曷苏馆”(1652页)。
见“曷苏馆”(1652页)。
?—641唐代西突厥南庭可汗。又作叶护可汗、沙钵罗叶护、毕贺咄叶护。阿史那氏。※沙钵罗咥利失可汗弟伽那设之子。原为薄布特勤。贞观十四年(640),乙屈利失乙毗可汗死后,弩失毕部首领拥其为汗,建牙于睢合
环州起义首领区正辞的封爵。参见“环州起义”(1277页)。
见“和朔奴”(1446页)。
明、清四川藏族土司名。清雍正七年(1729),六藏图都喇嘛归清,清廷准其承袭明时木里安抚使职,颁给印信、号纸,后隶盐源县(治今四川盐源县东北卫城)会盐营。住牧木里(今木里藏族自治县)。嘉庆至道光间(1
古代蒙古社会习俗之一。民族部落间进行战争时,获自敌人屯营中的幼童,通常都不杀掉而收作养子。养子虽不能加入养父母的氏族,却可得到收养氏族的保护,并与养父母的亲生子享有同等财产继承权,可分得一小部分份额。
解放前京族地区的一种剥削制度。亦称“买海水”。渔民向※渔箔(捕鱼工具)拥有者承租渔箔,必须提前交付租金,几年后才可做箔捕鱼。箔主利用这种方法,可以将一所渔箔重复出租给几户渔民。获取数倍租金。
契丹语官名。初为地方组织※弥里(相当于“乡”,或更下一级单位)之长官;后弥里长官改为※辛衮。
德昂语音译,意为“伙头”。旧时云南德昂族村社中管理公共事务者。多数已世袭,或由当地土司直接任免。负责村寨内外行政事务,诸如征收门户捐、派粮、征兵,管理村社土地出租,接收绝嗣和迁出户的土地,给新来户分配
清朝政府加强对回民统治的一种制度。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清政府为加强对回族人民的统治,命地方官吏选择回族士绅到清真寺中任学董,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宗教
清代旗籍中立户单位和上等旗人之称。嘉庆《清会典》卷67载:“凡户之别,曰另户,曰※户下,户下之※开户者亦曰另户”。乾隆四年(1739)规定:八旗编审人丁,以18岁以上者核明入册,分别记注在“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