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约1819—1898清代画家。字牧山。安徽怀宁人。回族。书画家郑珊之弟。幼家贫。以从事商贩为生。利用闲暇,读书作画,与兄切磋技艺。尝至武汉、芜湖、扬州、黄山等地,游览山川,求师访友,学习各种绘画技巧。
汉代匈奴地区山名。又作寘颜山。约为今蒙古国杭爱山南支。汉武帝元狩四年(前119),汉大将军卫青渡漠击匈奴,大败单于兵,北追至其地而还。
古地名。参见“西倾山”(698页)。
古族名。参见“乌揭”(331页)。
见“穿甲处”(1760页)。
见“元俟折部”(239页)。
见“兰河卫”(623页)。
土族语音译,意为“蒙古人”。青海互助、大通及甘肃省天祝一带土族的自称。参见“土族”(63页)。
1237—1312元朝大臣。畏兀儿人。因父朵罗术曾以畏兀儿字授忽必烈(世祖),及忽必烈即位,受召入侍。至元十年(1273),受命提点资用库,主尚方幄殿。十五年(1278),改尚用监太监,阶中顺大夫。十
?—550北周宗室。其先为匈奴苗裔,后称鲜卑宇文氏。又名弥俄突。周文帝※字文泰子。幼而敏达。年10岁,诵孝经、论语、毛诗。后与明帝宇文毓俱从师卢诞,学礼记、尚书。西魏大统十六年(550)封武邑公,邑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