戈拉
独龙语音译,即木锄。见“时而魁”(1068页)。
独龙语音译,即木锄。见“时而魁”(1068页)。
即“水达达”(424页)。
托忒语音译,准噶尔税务官员。一译卡拉罕、哈尔罕。准噶尔统治西北地区时派驻天山南路各城的征税人。并肩负稽查户口、赋役造册等任务。
①契丹语,一地方单位名称。为※宫卫制(斡鲁朵)下一※抹里(相当于“乡”,或“乡”下一级单位)名。吐谷为辽太宗※永兴宫下之一抹里。②见“吐谷浑”(766页)。
见“把汉那吉”(1061页)。
金末将领。女真族。完颜氏。历官枢密院都监、安化军节度使、右副点检。贞祐二年(1214),受仆散安贞命为右翼,与左翼沂州防御使仆散留家合兵攻杨安儿起义军。败起义军将领徐汝贤3州兵十万于昌邑东。与诸军破莱
旧时部分壮族婚俗。亦称火把婚。流行于广西凌云县城及其附近。平民婚娶,白天不能举行婚礼,必须等到深夜,方能点着火把将新娘送到新郎家举行婚礼。相传此俗起于岑氏土司统治时代,土官规定土民婚前要将新娘送到土官
书名。刘献廷撰。5卷。该书述清初史事多有考证,所记八旗制度以八旗兵饷为最详。有《畿辅丛书》、《功顺堂丛书》等本,1957年中华书局出版汪北平、夏志和点校本。对研究满族史有一定参考价值。
藏语音译,意为“盗匪”。见于清代史籍,指西宁廓罗克、四川瞻对等地藏族之在里塘、巴塘纠众抢掠往来商旅及贡物者。乾隆十一年(1746),制订惩处条例,规定:抢劫财物为首者以三九罚,从者以一九罚,赔失主;伤
?—1752清代甘肃临洮藏族土司。※赵煜子。雍正五年(1727),父卒,次年,承袭临洮卫指挥使职,兼理土司事务。有子恒钿、恒锐。乾隆十七年(1752)病卒。
见“中俄改订条约”(30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