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勒喀什池
清代新疆湖名。见《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西域水道记》等书作巴勒喀什淖尔。“巴勒喀什”,西蒙古语,“宽广”之意。“淖尔”,“湖”之意。即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巴尔喀什湖。该湖向属中国,明清之际为准噶尔部辖区,乾隆朝平定准噶尔后归伊犁将军管辖。《中俄北京条约》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签订后,被沙俄割占。
清代新疆湖名。见《嘉庆重修大清一统志》。《西域水道记》等书作巴勒喀什淖尔。“巴勒喀什”,西蒙古语,“宽广”之意。“淖尔”,“湖”之意。即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巴尔喀什湖。该湖向属中国,明清之际为准噶尔部辖区,乾隆朝平定准噶尔后归伊犁将军管辖。《中俄北京条约》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签订后,被沙俄割占。
?—1681清四川瓦寺土司。藏族。先世乌斯藏加渴人,明封颁宣慰使,世袭土司职。清顺治九年(1652),平定全蜀,以首倡投诚,缴宣慰使印,奉旨给瓦寺安抚使印、号纸一道。康熙二年(1663),以杂谷阿朋作
赫哲族旧时萨满教宗教仪式。赫哲语音译,“鹿神”之意。又称“萨满温给论”,意为“跳鹿神”、“跳路神”、“跳太平神”等。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每年农历二三月或七八月间以村为单位举行,也有其他
东汉时鄯善王。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公元38年),与莎车王贤遣使向汉贡献,西域复通。二十一年(公元45年)与车师前王等共18国俱遣子入侍,献珍宝,请汉复置都护,以阻遏莎车之侵扰。未获允,侍子被遣还,乃致书
见“石重贵”(452页)。
见“儋耳”(2516页)。
金代以八十为陌(一百)的用钱法。大定二十年(1180),金修建上京内所,购买民间物资,经常不立即付钱,付钱时也以八十当一百。民间称此不足一百而当一百的“省陌钱”为“短钱”。官府用钱则足百,称为“长钱”
即管领。清代供皇家役使的包衣组织和其首领的名称。该组织,满语称“珲托和”(意为“一半”,即初置之时人丁额常不及内外佐领之半,或有以称半佐领者)。天命(1616—1626)间,如博尔晋虾(侍卫)辖下已有
见“清佳努”(2109页)。
即“蒙古”(2323页)。
见“领民酋长”(20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