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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继承制

以女子继承氏族、家族、家庭之长的职位或财产的制度。母系氏族公社时期,女子系本氏族、家族的核心,丈夫不属女方氏族成员,子女血统只能依母系计算,财产按母系继承。当时,酋长、巫师职位也多由妇女担任,女儿承袭。母系氏族转变为父系氏族后,女子继承制普遍由男子继承制取代,仅在某些民族或某些地区,还不同程度残存着女子继承制的遗俗。据史籍载,骊戎在周太王时仍为女酋长制;春秋时齐国名曰“巫儿”者,“长女不嫁”,“为家主祠”,即为母系继承制之遗制。近代我国台湾高山族支系阿美人、平埔人、云南永宁纳西人社会,母系氏族或母系家庭尚占优势,除部落酋长或土司已由男子担任外,家族长和家庭财产多数仍实行女子继承制,尤其在平埔人中,巫师一直由妇女传承。此外,云南金平县涉瑶行幼女继承制,傣族行幼女或幼子两可继承制;门巴族则只有身为长女时方享有财产继承权。贵州苗族、侗族有给女儿陪嫁“姑娘田”、“姑娘地”的习俗。布朗族和回族女子也有权继承父母一部分遗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女儿与儿子享受平等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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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孛术鲁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亦作孛述鲁、不术鲁。居内吉河(松花江下游一支流)、隆州(治今吉林农安县)等地。金亡北宋后,有的迁居长城以内。后改汉姓曰鲁,有的也改姓范或花。

  • 清文义学

    参见“八旗义学”(28页)。

  • 塔什罕

    见“者舌”(1348页)。

  • 黄甫文

    清代抗法将领。广西防城县江平人。京族。光绪十二年(1886),法国侵略军武装占领江平时,率领当地人民组成抗法队伍“江平抗敌义军”,和侵略者展开面对面的斗争。多谋善战,屡建奇功。鱼囊岭之战时,诱敌深入,

  • 段归义

    即“苴义”(1333页)。

  • 八鲁加

    门巴族男性戴的帽子。门巴语音译,意为“黑顶帽”。帽呈筒形,其形制是平顶为黑色氆氇呢,帽筒身为红色氆氇呢,帽的翻沿为黄褐色绒、并设“V”形缺口,用蓝布绣裹沿边。戴时其缺口置额前偏左。流行于西藏门隅北部地

  • 蛮志

    即“蛮书”(2272页)。

  • 孛罗海

    见“孛罗乃王”(991页)。

  • 赵延基

    ?—1752清代甘肃临洮藏族土司。※赵煜子。雍正五年(1727),父卒,次年,承袭临洮卫指挥使职,兼理土司事务。有子恒钿、恒锐。乾隆十七年(1752)病卒。

  • 诃咥

    见“阿跌”(119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