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孜伯克
①叶尔羌汗国官名。阿拉伯语qazi音译,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 ②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滋伯克、哈子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至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①叶尔羌汗国官名。阿拉伯语qazi音译,意为根据伊斯兰教法进行审判的法官,由伊斯兰教人士专任。 ②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又译哈滋伯克、哈子伯克。维吾尔语。职司办理一切刑名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至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即“清文鉴”(2106页)。
?—688唐代吐谷浑可汗。又作诺贺钵、诺遏钵、诺褐拔等。慕容氏。※慕容顺子。初受封燕王。唐贞观九年(635),父为臣下所杀后,嗣立。因年幼,大臣争权,国中大乱,获唐兵部尚书侯君集兵援,始平乱。次年,请
见“可汗”。
见“萧辅道”(1998页)。
见“闾大肥”(1727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嘉靖(1522—1566)间设。《满洲源流考》改作喀巴卫,并说清代喀巴岭,在凤凰城(今辽宁省凤城县)西南30里。
珞巴族阿帕塔尼部落方言音译,指一种象征性的战斗。珞巴族风俗。流行于西藏自治区珞瑜地方。凡一个人的声誉遭他村人损害时,为了报复,即组织一次事先安排好的象征性战斗。届时,受损害一方的支持者全副武装,按照事
书名。原名《泽贺召片领宣慰法》,系用傣文记录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统治者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历代谱系之专书。与※《泐史》相校,更为简略。从叭真于宋淳熙七年(1180)就任第一代召片领始,至三十五代
?—1872清咸丰、同治间壮族起义领袖。又名李七。广西横州狮子塘村人。壮族。出身于破产农民家庭,曾以剃发为生。忠厚刚直,乐于助人。道光三十年(1850),因痛恨豪门盘剥,在平朗聚众竖旗起义,劫富济贫,
即“纳曼”(12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