僧差
旧时藏区差役名。藏语称“扎差”或“扎加”。又称喇嘛差。唐吐蕃时曾有过“三户养僧”或“七户养僧”制,即强制性令七户人家供养一名僧人的生活费用。未见强迫出家为僧的记载。大约清季中晚期,随着封建农奴制的没落,加重对农奴家庭的剥削,宗教负担也因之加重,在劳动力已严重缺乏情况下,仍强迫农奴多子女家庭,以支应差徭名义强迫派一子出家为僧,相传有的地区强迫凡有子之家均需送子入寺为僧。多子者多出,四子家庭第二、四子同时出家。以为制度。多有以此种僧差形式入寺为僧者,入寺实为寺院农奴,多从事苦役。解放后渐废。
旧时藏区差役名。藏语称“扎差”或“扎加”。又称喇嘛差。唐吐蕃时曾有过“三户养僧”或“七户养僧”制,即强制性令七户人家供养一名僧人的生活费用。未见强迫出家为僧的记载。大约清季中晚期,随着封建农奴制的没落,加重对农奴家庭的剥削,宗教负担也因之加重,在劳动力已严重缺乏情况下,仍强迫农奴多子女家庭,以支应差徭名义强迫派一子出家为僧,相传有的地区强迫凡有子之家均需送子入寺为僧。多子者多出,四子家庭第二、四子同时出家。以为制度。多有以此种僧差形式入寺为僧者,入寺实为寺院农奴,多从事苦役。解放后渐废。
突厥语ishkagha音译。伊希克(ishk),意为“门”,阿噶(agha),意为“主人”;合译为“门的主人”或“司门”。为※叶尔羌汗国最重要的官职之一,直接掌管宫廷的侍卫军队,相当于成吉思汗时代的※
见“脱伦卫”(2081页)。
见“纥石烈执中”(945页)。
“宁贯”,景颇语,意为“野兽的腿”。解放前云南景颇族地区的山官利用政治特权对群众敲榨的一种方式。规定凡在某一山官辖区内的百姓,每当猎获到野兽和杀牲祭鬼时,必须送给山官一条后腿,表示承认受山官的管辖。所
金代契丹小字、汉字合璧刻石。石刻上圆下方,现仅存右上角,不及全碑四分之一。所刻内容与唐乾陵无字碑上所刻《※郎君行记》相同,额题残存“大金皇弟都统经略”8字,大都磨平,仅“大”、“都”2字隐约可辨。碑文
约1799—1855清代纳西族诗人、画家。字秀岐,号西屏,原名李梭。聪敏,有才华,工诗文,所画山水,尤为著名。道光二十四年(1844)举人。咸丰二年(1852)进士。初留京任户部广东司主事,后到广东为
民主改革前西藏大农奴主索康、赤江、夏格巴等合股兼营的买办商号名,设于印度噶伦堡和拉萨。专营从印度进口茶叶、呢绒、布疋、绸缎、珊瑚珠宝,从西藏出口羊毛、皮张和珍贵药材等。享有免交进出口税等特权。
藏传佛教寺庙。俗称“黄庙”,又称“亲王四苏木庙”。位于新疆乌苏县八音沟。清同治年间(1862—1874),由帕勤塔亲王和棍噶札勒参主持修建。有哲学、医学和历法学三院,呼图克图住持。解放初有喇嘛200余
?—1664明末清初贵州水西土官。彝族。南明时袭水西宣慰使。永明王加授光禄寺少卿。领有水西(今乌江上游鸭池河以西,即黔西、息烽、修文之西,普定之北,水城之东,大方之南的广大地区)。清顺治十五年(165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区官名。维吾尔语音译。职司修建城镇街市、开山修路等事。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六品。光绪十三年(1887)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