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债务清偿法规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旧时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社会有关债务清偿和人身抵债的规定。(1)凡丈夫借钱,妻子不知,死后妻子不负责清偿。(2)凡父亲借钱,死后由儿子清偿,但只付本,不付息。(3)凡借钱时未言明利息,时间过长,债主索利无效。(4)凡负债过多,无法清偿,由父母或亲戚将本人典卖,以抵债务。
书名。元官修。210卷。起中统元年(1260)三月,迄至元三十一年(1294)正月。附《事目》54卷,《圣训》6卷。至元三十一年正月,世祖逝世,四月,成宗继位,六月,命翰林国史院着手修纂此书,由董文用
见“阿穆尔达喇达尔罕”(1252页)。
唐代南诏国务行政机构之一,相当于唐朝的六部。即士曹,掌管官员调派,犹吏部;户曹,管理户籍,犹户部;仓曹,掌理财政、营建工程,类似工部;客曹,掌管礼仪、外交,犹礼部;兵曹,主管军队的指挥、调遣、训练,犹
见“乙习本”(3页)。
清朝皇帝行宫。又名热河行宫、承德离官。原为清帝避暑行宫和从事各种政务之所。座落于今河北承德市区北部。康熙四十二年(1703)动工兴建,四十七年初步建成。据乾隆帝“御制避暑山庄百韵诗序”载。初建是因蒙古
?—前105汉代匈奴单于。挛鞮氏。※伊稚斜单于子。武帝元鼎三年(前114)嗣立。时汉用兵东越、南越,未遑北顾,单于新立,亦未扰汉,边境暂安。五年(前112),与西羌约攻汉,兵入五原(郡治九原在今包头市
见“梁貊”(2126页)。
1617—1669明末清初云南西双版纳※召片领(意为“广大土地之主”)。傣族。车里军民宣慰使※室利稣坦玛之子。明崇祯十二年(1639),父卒,嗣职。明亡,向清朝献金归顺。清顺治十八年(1661),清廷
清代蒙古官职名。也称参领,相当于满洲八旗的甲喇章京。有印务札兰与掌兵札兰之分,前者在印务处管理旗务,后者指挥监督旗的军务,督饬佐领办理地方事务。小旗设1名,大旗设2名,视每旗佐领之多寡而定。四等台吉待
见“乌古部”(3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