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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试

国民党政府任用人员考试中的一类。包括普通行政、财务行政、外交官、领事官、司法官、监狱官、警察行政、建设、统计及会计、审计等各种人员考试。其应考资格如下:一、专门资格审查及格者;二、专科以上学校毕业;三、普通考试及格四年以上;四、曾任委任官三年以上;五、高等检定考试及格。考试分为第一试、第二试、第三试或第一试、第二试。分三试的考试,第一试不及格者不得应第二试。但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修正公布的《考试法施行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第一试及格第二试不及格者或第一试、第二试及格第三试不及格者,次届应同类考试时得免除其第一试及第二试,惟均以一次为限。民国二十八年(公元1939年),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高等考试分为初试、再试,并加以训练的办法。规定高等考试初试及格人员由中央政治学校负责训练,定期一年,经训练期满后举行再试,再试及格者方发给证书,依法任用;其不及格者得补行训练,但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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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北魏置。明元帝即位后,因王洛儿有随侍并帮助其即位之功,拜洛儿散骑常侍,并加此职。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职员令及太和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时,皆未载。见《魏书·王洛儿传》。

  • 夺禄

    即罚俸,指削减部份或全部俸禄, 为官员降罚的方式之一。始行于战国, 历代沿用之。唐制官员考课, 考第在中下者,每退一等,夺禄一季,即扣发三个月的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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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元朝设此官,从四品;掌控鹤六百余户,及仪卫等事。其属官有钤辖、提控案牍等。见《元史·百官一·拱卫直都指挥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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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曹官”。任知府。参见“吏”。官类名。宋置,见“曹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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