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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钱监

①官署名。唐朝置,分属所在州府而总隶于少府监,掌造钱币,置监一员,以所在都督、刺史判; 副监一员,以州府上佐判; 丞一员,以判司判; 监事一员,以参军或县尉知之。凡七监、武宗会昌(841—846)中增至八监,宣宗大中(847—859)初废三监。宋朝于诸矿山附近置,隶转运司或提点坑冶铸钱司。② 官名。唐朝铸钱监长官,每监置一员,以所在州府都督、刺史判之,而总隶于少府监。


官署名。唐置,属少府,掌铸钱。每监置监官一人,副监官二人,丞一人。以该监所在地的都督、刺史任监官,以其佐官任副监,参军及县尉任监事。该监分散在各州,武德四年铸开元通宝,就在洛、并、幽、益、桂等州设铸钱监。见《新唐书·食货志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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