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清朝太常寺所属机构。顺治元年(1644)置,设汉提点一人,左、右知观各一人,协律郎五人,司乐二十六人。掌管郊庙祠祭奏乐事务。乾隆七年(1742)兼隶乐部,其官吏任免仍归太常寺。八年(1743)
国民政府主席,又称主席委员,为中华民国政府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但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党政府“行宪”以前的国家元首。其职权因政情和人物的的变动而有不同,多数时候只是名义上的元首。参见“国民政府
官名。魏晋北朝与都兵郎互称,为尚书省都兵曹长官。参见“二千石郎”。
满语官名。汉译为“都统”。详“都统”①。
官员任职的保障措施。依照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的《文官保障法草案》的规定,除特任官、公使、秘书以外,文官非受刑法的宣告、惩戒法的处分,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免职:一、因身体
官署名。元朝置,掌诸地农事。初设年代不详,世祖至元十八年(1281) 十月,改立为农政院。
见“内侍省”。
考试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公布《文官考试法草案》和《典试委员会编制法草案》,规定文官高等考试由中央政府主持,国务总理监督,故亦称中央文官高等考试典试委员会。典试委员会设委
清代工部内部机构。掌收支工部官员的饭食银两,设司员,由工部堂官在满、汉司员中委派,无固定员额。
官名。北齐置,为将作寺的长官。见“将作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