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名考校法
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唐朝命举人自糊试卷卷首姓名,称糊名或封弥。宋朝由贡院糊举人试卷卷首姓名、乡贯等,防止考校中舞弊,称糊名考校法。详见“封弥”。
贡举考试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唐朝命举人自糊试卷卷首姓名,称糊名或封弥。宋朝由贡院糊举人试卷卷首姓名、乡贯等,防止考校中舞弊,称糊名考校法。详见“封弥”。
官名。两晋以来尚书省置都令史八人,协助尚书左、右丞管理都省事务,监督诸曹尚书,参与政要。权任虽重,用人常轻。至南朝梁始重其选,置殿中、吏部、金部、左民、中兵五都令史,武帝天监九年 (510) 诏令选用
官名。北洋政府置,为侨工事务局的主官,见“侨工事务局”。
① 官署名。隋朝左、右卫所统左翊三开府府(骠骑府)。②官名。隋朝左、右卫所统左翊三开府(骠骑府)长官。同“左翊二开府”。
官名。元朝置。秩从一品。宣政院长官。初置院时,设二员,为长者以朝廷大臣兼任,位居第二者由帝师推荐僧人担任; 下设同知二员,副使二员,参议二员,经历二员。后增设断事官、佥院、同佥、院判等职,院使员数也不
北洋政府总统府的内部机构。袁世凯于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一日公布其御用的“新约法”。因为“新约法”规定以大总统直接兼任行政首长,原来居于内阁地位的国务院当然不容许再存在,遂于五月三日取消国务院
汉制,部刺史以六条察郡国二千石之官,岁终奏报朝廷。所察六条的内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注引《汉官典职仪》为:“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 遵承典制, 倍公
官署名。元朝于世祖至元八年(1271)置,掌乐工、供奉、祭飨等务,置乐长、乐副、乐判各一员。秩正四品。二十年(1283),改为仪凤司。官署名。见“仪凤司”。
官署名。明永乐(1403—1424)中于北京置。为行在六部之一,置官如六部之制。因明成祖朱棣本人常驻北京,故行在六部已行使六部职能。十八年定都北京,以六部官属移之北,不称行在。其留南京者,加“南京”字
即“太子内直备身”。
官名。西汉始置,《史记·仓公列传》记济北王有永巷长。东汉沿置,秩比四百石,《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说:“宦者,主宫中婢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