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部侍郎
官名。清末置,为法部的副长官,见“法部”。
官名。清末置,为法部的副长官,见“法部”。
官名。北宋前期置,见“职方司”。
匈奴王号名,地位次于左右贤王、左右谷蠡王、左右日逐王、左右温禺鞮王。属官有骨都侯、尸逐骨都侯、日逐、且渠、当户等。有自己的部土,掌本部人民兵众。见《后汉书·南匈奴传》。
官场用语。宋朝诸司吏人出官后,任官期满,复归司任吏职差遣,称归司官。宋制,诸司吏人任职期满得依法出职升为低级官员。出职吏人在任官期满后有的仍继续回归本司担任吏职,称为归司官。
见“发运司”。
大理寺官通称。司法官。《汉书·艺文志》:“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
武官名。金置,见“武卫军都指挥使司”。
官署名。清朝内务府所属机构。掌承应宫廷奏乐演戏之事。初称“南府”,道光七年 (1827) 改是称。设管理事务大臣一人司之,下设司员、笔帖式、副催长、披甲等员分理事务。以太监为内学学生,以民人为外学学生
公人名。又称“知后典”。宋代州役之一,主管收发州县之间的往来文书。
官名。东汉钩盾令的佐官有鸿池丞,掌管鸿池。鸿池,《后汉书·百官志》本注:“池名,在洛阳东二十里。”
又称“非泛补官人”。即宋朝七种通过特殊途径补授官职的人。一为宗室女婿曾得解者,二为皇室贵族女婿和捧香人,三为官员异姓缌麻以上亲属该享受恩泽者,四为阵亡人女婿,五为上书献颂、文理可采之士人,六为随从出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