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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清吏司

官署名。简称江西司。①明清户部所属诸司之一。掌理江西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 (1396),改江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旗手、金吾前、金吾后等五卫之俸饷。洪熙元年(1425)南京户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1644)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分置金科、仓科、支科、民科、火房等机构治事。兼掌各省协饷,光绪三十二年 (1906) 裁。②明清刑部诸司之一。掌理江西省刑名之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江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兼掌淮、益等五府,燕山左、龙骧等十卫,直隶庐州、六安各卫等处刑名之事。洪熙元年 (1425) 南京刑部亦置,设官略同。清顺治元年 (1644) 沿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及笔帖式、经承若干人。兼掌收办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黄旗等处文移。光绪三十二年 (1906)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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