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清吏司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江苏司。雍正十二年 (1734),分江南清吏司设。掌核江苏刑名,并兼理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南河总督文移及察核、具奏各省减免与恩赦之案。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三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江苏司。雍正十二年 (1734),分江南清吏司设。掌核江苏刑名,并兼理江南道御史、江宁将军、京口副都统、漕运总督、南河总督文移及察核、具奏各省减免与恩赦之案。设郎中满、汉各一人,员外郎满二人、汉一人,主事满、汉各一人,经承三人。光绪三十二年(1906),刑部改为法部,遂裁。
官名,东汉末年曹操置,既是领兵将官,又兼掌典章故事、侍从顾问。《三国志·魏书·诸夏侯曹传》:“夏侯尚……太祖定冀州,尚为军司马,将骑从征伐,后为五官将文学。”注:“尚自少侍从……入为腹心,出当爪牙。智
魏晋南北朝时期位居四品的各种名号将军的统称。《晋书·桓宣传》:“(张平)、(樊)雅遣军主簿随 (桓) 宣诣丞相府受节度,(元) 帝皆加四品将军,即其所部,使扜御北方。”将军的品位各朝都有变化,两晋位四
官署名。简称“红本处”或“收本房”。清朝内阁所属之办事机构。清中期以后设立。掌收发“红本”(即经皇帝用红笔批示的奏章)。由大学士于满、汉中书内委员理事,无定员。起居注馆咨送揭帖和各地咨送内阁饭银,亦归
官名。西晋置,分南北东西四部,掌督诸郡县冶令。隶卫尉。东晋省。
官名。又称“元司马”。春秋时晋国置。晋国军制上、中、下三军皆设司马。中军司马隶属于中军尉,掌执军法。大夫爵。《左传·襄公三年》:“晋侯之弟扬干乱行于曲梁,魏绛戮其仆。”杨伯峻注:“其仆,为扬干驾车者也
官名。西晋分民曹郎置,为尚书省左民曹长官通称,亦称郎中。东晋、南朝以右民郎并入,属左民尚书。北魏复分置,初属左民尚书,孝文帝太和(477—499)改制后,属度支尚书。晋、宋六品,梁五班,陈四品,北魏孝
官制用语。宋朝官员罢官、责降、追停、停职者,遇赦恩得以恢复官职,收叙任用,称叙复。宋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官员在任被责降官、罢官或停职,遇恩赦可以恢复原有的官资, 拟注任用。
官名。清初特设巡察地方之官。康熙十九年(1680),以刑部尚书魏象枢任之,以巡察畿辅,按治豪猾。雍正六年(1728),命国子监侍读励宗万任之,巡察山西。皆为临时差遣,不专设,事毕则解。官名。太平天国后
官署名。即“王会清吏司”。
伎术官名。见“奉上太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