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官名。东汉始置,为尚书台佐贰官,居尚书右丞上,秩四百石。总领尚书台庶务,主管吏民章奏及台内小吏。魏、晋、南朝为尚书省佐官,位次尚书,与右丞共掌尚书都省庶务,率诸都令史监督稽核诸尚书曹、郎曹政务,督录近
起居郎别称。洪迈《容斋四笔》卷一卫《官称别名》: “唐人好以它名标榜官称”,“起居郎为左螭,舍人为右螭,又并为修注”。
即“北大王院”。官署名。太平天国官爵不分,前期诸王都设置一套大体相同的王府机构,以处理国家政务。北王府设官如下:六部尚书,掌理政务,北殿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各一至六尚书,计三十六人。承宣
即“河吞大”。
明清对监察御史及给事中之统称。谏官,谏议之官。《韻额府群玉》:“谏官曰言官。”《明史·李应昇传》:“广微父允贞为言官。”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掌叙雪之事,以刑部侍郎领之,下设郎中、员外郎佐理其事。南宋初罢,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复置,以刑部郎官一员领之。
官名。唐朝宗正寺太子庙长官,置一员,从八品上,掌洒扫开阖之节,四时享祭。官名。唐朝等置,从八品上,掌洒扫开阖之节及祭祀等。其属官有丞、录事等。见《新唐书·百官三·诸太子庙》。
官制用语。指按照一定礼仪和手续授与官职或名义。任命官员。战国时期,国君任命官员称为拜。汉代称正式任命官员为拜或除。“拜”含有尊重之意,一般属于初任。《史记·淮阴侯列传》说:“至拜大将,乃信也,一军皆惊
官制用语。即以铜铸成印章,在印柄系黑色的绶带,是标志一定官阶的服制,亦称铜印黑绶,规格在金印(章)紫绶、银印(章)青绶之下。汉朝规定吏秩在比六百石以上至千石者,多应用铜印黑绶。魏晋南北朝时,一些官职的
官署名。唐朝于两京置。宋朝东京亦置,掌四郊坛壝之事,隶太常寺。仁宗嘉祐元年(1056),置郊社局令一员。官署名。隋唐有郊社署,属太常寺。宋嘉祐元年(公元1056年)于太常寺置郊社局,以郊社令为主官。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