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文官纪律

文官纪律

文官工作的纪律规定。北洋政府制定,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公布的《官吏服务令》规定,其内容如下:一、官吏应竭尽忠勤,按照法律规定以行使职务。二、属官对长官在监督范围之内所发布的命令,有服从的义务。属官对长官所发布的命令如有意见,可随时陈述。但若所发布的命令有违法令的规定或命令形式不完备或非属官职守所应做者,属官均有权拒绝长官的命令。三、官吏有保密的职责。对于官署机密事件,无论署内署外以及是否本人所管事件,均不得漏泄。上述纪律在退职后亦必须遵守。官吏在审判官厅担任证人、鉴定人时,如涉及职务上的秘密事件,非经主管长官许可,不得陈述。官吏对于所管事件,不得以未发文书通知该事件的有关人员。官署报告文件未经发刊,非得主管长官许可,不得私自宣示,为了保守机密,官吏不得兼任报刊的执笔人员。四、官吏必须准时出勤,不得擅离职守。遇有紧要事件,即使已逾办事时间,亦不得任意离开官署。五、官吏对所管册档文卷、器物财产, 均有典守之责,不得遗失弃毁。六、官吏不得假用权力,以图本身和他人的便利。七、官吏承办事务,对于该事务关系人,无论用何种名义,均不得接受其馈赠。凡与官吏有统属关系者,无论涉及职务与否,亦不得接受其馈赠,官吏家族也不能以别项名义及其他方式间接接受馈赠。外国政府赠与的勋章和其他赠送品,应由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认可。八、官吏不得兼任公私商业执事人员。凡其他职业与官吏所管事件有利害关系者,官吏本人与家族亦不得经营。九、官吏除惯例所允许之外,不得有嘱托公事之酬宴,不得狎妓聚赌及一切非法之举动。

猜你喜欢

  • 林务处

    官署名。民国元年 (公元1912年) 北洋政府于农林部设林务司,次年改设农商部时称农林司。民国五年(公元1916年)一月三日公布《农商部附设林务处暂行章程》,于部内另设林务处,管理全国森林事宜。依照《

  • 南院郎君

    官名。辽朝置。北面官,南大王院官员,太宗会同元年(938)改称敞史。在南院司空下。

  • 画室署长

    官名。东汉置,名义上隶属少府,秩四百石,以宦者任之。官名,汉置,属少府,为画室署长官,俸四百石,掌管画室。参看“画室署”条。

  • 号纸

    文书名。明清土官之任职凭证。凡新封授、承袭之土官,均由吏部或兵部颂发,上书土官之官职、世系及袭职年月。新袭职之土官在领取新号纸之前,应缴回原号纸。

  • 典庸器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仿《周礼》典庸器置,北周沿置。初为春官府大司乐中大夫属官,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大司乐为乐部,遂隶乐部中大夫。掌乐器及征服敌国所获庸器的收藏,下设典庸器下士以佐其职

  • 选底

    吏员名。辽置,属夷离毕院,掌管监狱。

  • 四行联合办事总处

    国家最高金融经济机构。民国二十六年(公元1937年)抗日战争开始时,国民党政府为适应特殊环境的需要,进一步垄断全国的金融事业,在上海设立中央、中国、交通、农民四银行联合办事处,并在各地设立分处。次年迁

  • 审刑司左审刑

    官名。明洪武十四年(1381)于审刑司置,一人,正六品。掌审理刑狱之事。十九年罢。

  • 辅义中郎将

    官名。三国吴置。张温以此职使蜀。见《三国志·张温传》。官名,三国吴置,本为领近卫军的武官,有时也奉旨出使他国。《三国志·吴书·张温传》:“时年三十二,以辅义中郎将使蜀。”

  • 实业司郎中

    官名。清末学部实业司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额二人,正五品。掌司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