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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唐始以特殊的州改称为府,有三京府、援三京府建制的六府以及都督府。三京府与援京府建制的六府长官称为尹,都督府的长官为都督,均兼理司法。佐理司法的属官有法曹参军事与户曹参军事,前者佐理刑事,后者佐理民事;又有典狱和问事。宋代府的设置较唐代为多,与州、军、监为同级行政单位,府的长官称知府,其兼理司法的情况与佐理司法的属官与诸州相同。惟京师所在的府具有重要的司法职能,与一般的府不同。宋制,在京师以开封府(南宋的临安府同)与御史台为审判机关,而刑部与大理寺则为断刑机关,审理案件是开封府长官的一件重要工作。在开封府衙门内设左右厅,各置推官一人,佐助长官审问案件,相当于各州的“当置司”;又有左右军巡使、司录参军,亦为掌理审问的属官,其衙门分别称为左右军巡院与府院,与州的司理院与州院相当。掌检法断刑之官为法曹参军事,相当于州的司法参军事。其录问、引问之制与州同。元代的府尹、明清的知府也都是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宫。参见“州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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