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词科
科举科目。亦称“博学宏词科”。南宗高宗绍兴三年(1133)沿唐制再立,为主要制举科目。金章宗明昌元年(1190)设为宏词科。至清乾隆(1736—1795)中,讳改“宏”为“鸿”。
科举制科之一。宋置,属于文类科目。绍圣元年 (公元1094年)诏罢制科,改置宏词科,每年许进士及第者诣礼部请试,试诏诰、章表、箴铭、赋讼、赦敕、檄书、露布、诫谕等各种文体。其中章表、露布、檄书用骈俪体,颂、箴、铭、诫谕、序记用古体或骈体,惟诏诰、赦敕不以为题。凡试二日四题,其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科举科目。亦称“博学宏词科”。南宗高宗绍兴三年(1133)沿唐制再立,为主要制举科目。金章宗明昌元年(1190)设为宏词科。至清乾隆(1736—1795)中,讳改“宏”为“鸿”。
科举制科之一。宋置,属于文类科目。绍圣元年 (公元1094年)诏罢制科,改置宏词科,每年许进士及第者诣礼部请试,试诏诰、章表、箴铭、赋讼、赦敕、檄书、露布、诫谕等各种文体。其中章表、露布、檄书用骈俪体,颂、箴、铭、诫谕、序记用古体或骈体,惟诏诰、赦敕不以为题。凡试二日四题,其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锻工上士属官,正一命。
官名。西魏、北周置,详见“小宫伯下大夫”。
官署名。金朝置。掌竹园的养植和采伐。设管勾领监事,秩从七品。下设司吏一人,监兵百人。
秦汉兼理司法的京师行政长官,在秦为内史与咸阳令,西汉为京兆尹与长安令,东汉为河南尹与洛阳令。此后历代例由京尹、京县令兼理京师司法审判工作。宋代规定京师开封府与大理寺同为中央审判机构,故宋代开封府的长官
官名。清末派驻外国的官员。光绪元年(1875)始设。秩四品,奏补。掌总领事馆事务,保护华侨。辖二等、三等书记官各一人,二等通译官一人。外交官名。清置,为领事中最高级。清末外务部属官有总领事十三人,从四
官署名。清末度支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各省盐法,稽核引票、课厘等项考成,奏销春秋拨册、贡盐、纸珠各款,兼管茶引、茶课、土药统税等。置郎中三人,员外郎四人,主事三人。
即“额驸”。
官名。东晋、南北朝军事编制队的主将。下设队副,上属军主。所指挥的兵力无定员,自数十人至数百人不等。南朝多以杂号将军领之。北魏为比视官,犯谴原不得当刑,孝明帝时依中正之例可当刑。担任仪卫等任务时可有较高
官名。南齐置。参见“校籍郎”。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边境关卡检查。《周礼·地官》:“司关,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每关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四人”,“掌国货之节以联门市,司货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