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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职技术人员任用资格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委任职技术人员:一、经普通考试各种技术人员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技术人员考试及格者;二、现任或曾任委任职技术人员经审查或考绩的人员;三、现任或曾任最高级委任职技术人员若干年以上经铨叙合格的人员;四、在立案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毕业,并在各官署曾任与委任职相当的技术职务四年以上著有成绩者;五、在教育部认可的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者;六、在认可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毕业并在主管官署登记的营业场实习四年以上或继续担任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者;七、在认可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并曾任与所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一年以上,较有成绩者,八、各种专门职业人员经依法领有证书并继续执行职务三年以上,成绩较为突出者;九、曾任有关技术的雇员五年以上,成绩优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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