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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法制局

国民政府的直属机关。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二月设置,依照国民政府公布的《法制局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草拟并修订法律条例案;二、保存法律、条例的正本;三、整理及刊行现行法规。设局长一人,管理本局事务。编审六至九人,分掌下列各股事项:第一股,草拟及修订关于经济事项的法律条例案; 第二股,草拟及修订官制、官规及一切关于行政法律条例案;第三股,修订民刑等法规及一切关涉司法的法律条例案。秘书一人,办事员若干人,掌理本局文牍、会计、编译及图书文件的保管等事项。书记若干人,分理缮校、收发及其他庶务。于必要时,对于特殊立法事项,得聘任专家为专门委员,从事调查研究或起草。同年十月,国民政府实行五院制时,本局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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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盐厅

    官署名。清末盐政院所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 八月设。掌理奉天、直隶、山东、山西盐务。置厅长一人掌厅事,下设参事二人,一、二、三、四等佥事,一、二、三等录事无定员。十一月裁。

  • 掌所事云麾使

    见“云麾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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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海事部巡工科洋员。见“海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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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元世祖至元十六年 (1279)由御酒库改立,秩从五品。掌酝造诸王百官酒醴,隶宣徽院。置提点、大使各一员,副使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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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命妇位号。北周初以贵妃、长贵妃、德妃为三夫人,为皇帝之妾。建德二年(公元573年)改称三妃。

  • 冢司土

    官名。西周置。为师旅中掌管土地事务的长官。《曶壶铭》: “王乎(呼)尹氏册命曶,曰‘更乃祖考作冢司土于成周于八师。’”参见于省吾《略论西周金文中的‘六��’和‘八自’及其屯

  • 祝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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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清末至北洋政府初期定乡为自治组织,以乡议事会为议决机关;设乡董一人,为乡自治权的执行人员,其职权主要为筹备乡议事会议员的选举和议事的准备,执行议事会议决事项,执行县行政长官的委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