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谘府第二厅
官署名。清宣统元年(1909)设于军谘处,三年改隶军谘府。掌对各国牒报、作战方法之研究,以及驻外武官、调查员等事。置厅长一人,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科。
官署名。清宣统元年(1909)设于军谘处,三年改隶军谘府。掌对各国牒报、作战方法之研究,以及驻外武官、调查员等事。置厅长一人,辖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科。
太平天国后期在“王”下陆续增设的“六等爵”之一。由“燕王”演变而成。天历甲申四年(1884),封秦日纲为燕王,后革去,故称“天燕”,始有是爵。位在福爵之下,属六等爵之第四等。系衔加“天”字,又别冠一字
官署名。清末责任内阁直属机构。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掌撰拟、改废、解释法律法令,复核各部所拟法律命令案,编纂法规等法制事宜。置院使一人,副使一人,参议四人,参事、佥事、录事若干人。官署名。清宣统
官署名。金朝置。掌捕盗。设于诸府下。
官署名。隋朝置,与左领军府同掌十二军籍帐、差科、辞讼之事。不置将军,唯有长史、司马、掾属、录事及功、仓、户、骑、兵曹参军,法、铠曹行参军,又置明法,隶于法司,掌律令轻重; 又统开府府 (骠骑府)、仪同
官名。元朝地方行政机构安抚司之职官,位副使之下。明清沿元旧称,始作为土官名号之一,武职。系土官官署安抚司之职官。湖广、四川、云南等省设有。正七品。有自己所辖之土兵及地区。世袭,其承袭事隶兵部。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45)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纂修。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纂修官四人,以刑部司员兼充。掌纂修律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官署名。元朝置。掌驿站。设于世祖至元七年(1270),设官六员。十三年,改通政院。
官名,周置,掌刑狱盗贼事。《周礼·秋官司寇》:“乃立秋官司寇,使帅其属而掌邦禁,以佐王刑邦国。”《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马,秋官司寇,冬官司空,是为六卿,各有徒属
任官制度。明朝曾定为官吏正式授官前的试用制度。京官初入仕或外官升授京官应先行试用。后仅用于监察御史、中书舍人的授职。其余多不依此制。
官名。金朝都水监属官,设于新乡,掌河防,管辖崇福上、崇福下、卫南、淇上四埽。人选由都水监廉举,领埽兵约二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