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乌、科、唐、恰审判处

乌、科、唐、恰审判处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相当于地方审判厅。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各地审判处设处长一人,由镇抚使咨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任命,兼充第一庭庭长;下设审理员、学习审理员一至二人(分掌民事庭和刑事庭的审判)检事员、学习检事员各一人(执行检察事务),此外并有书记官、承发吏、检验吏等。各审判处审理案件,一般一审案件由处长或审理员独任审判,但第二审案件或重大的第一审案件得开合议庭。

猜你喜欢

  • 右侍御史

    官名。明洪武十三年(1380)置,正四品,同年即罢。详见“左侍御史”。

  • 总马医官

    官名。清朝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一人,从三品,副参领充,简放。掌筹计全军马匹卫生医药等事。唯平时不编军,故不常置。

  • 买卖衙

    太平天国前期所设事务性典官衙之一,所掌似为主管天京的贸易与市场管理。陈作霖《可园备忘录》:“时贼中买卖衙方立杂行,有机匠,菜园名目,外舅与家君议乘此图一容身之地,而留予暂匿伪衙。”后来各行业分立机构,

  • 尚医监

    官署名。元朝掌管医疗事务之机构。世祖至元二十年(1283)改太医院设,二十二年复旧称。详“太医院”。

  • 大理寺狱

    监狱名。北齐改廷尉为大理寺,廷尉狱亦改称为大理寺狱。隋唐沿置,唐制大理寺狱拘禁诸司有罪者及左右金吾卫捕获人犯。宋初大理寺审核全国奏案而不从事审判,故废大理寺狱。元丰改制,复置大理寺狱,元祐中复罢,绍圣

  • 太子詹事丞

    详见“詹事丞”。

  • 殿前太尉

    武官名。西夏置,为殿前司的主官。见“殿前司”。

  • 方镇

    初指掌握一方军政的军事长官。如两晋之持节都督,唐、五代之节度使等。《晋书·范宁传》:“又方镇去官,皆割精兵器仗以为送故,米布之属不可称计”。《新唐书·宪宗纪赞》: “由是朝廷益弱,而方镇愈强”。后成为

  • 左庶子

    官名。秦汉置有太子庶子。西晋始分左、右。武帝咸宁四年(278)以朱冲任此职,定为太子东宫官属。掌侍从赞相,驳正启奏。隋为太子门下坊长官,员二人,正四品上。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门下坊为太子左春坊,

  • 苍头青帻

    官奴任书记,从侍中以下,称苍头青帻。见《汉仪注》。帻:古代的一种头巾。